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食安法)第18條及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之規定,「金」為第(九)類著色劑之准用品項,可於糕餅裝飾、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,該標準並訂有單方食品添加物「金」之規格標準,包括金含量90%以上、含銀量7.0%以下、含銅量4.0%以下等。針對食品添加物「金」之准用範圍及糕餅之定義,請參考本署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解釋彙編查詢系統」(http://fsas.fda.gov.tw/FSC/)之函釋。